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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法制晚报》2014年3月21日,发表时略有删节,作者系北航高研院讲师,法学博士) 进入 田飞龙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信访 。
《决定》阐明: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于法有据中的法,最重要的就是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统帅的宪法。
■注重法制建设的关联性、整体性和系统性 ,三个共同推进、三个一体建设等构成了系统法治思想的重要特色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哲学思想最大的特征就是系统观,恩格斯曾经明确地表述了认识事物的系统思想。不讲逻辑,办事就没有原则,就会缺少法律底线等等这样一种科学精神和实事求是的作风。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中关于法治思想的阐述,论点鲜明,论据充分,论证严密,从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哲学高度,科学运用战略思维、系统思维和辩证思维方法,丰富和发展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所形成的社会主义法治观,为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习近平总书记近期关于法治思想的论述,特别注重运用马克思主义的逻辑方法论,指出讲法治就是要有底线思维,凡事要有原则,无规矩不成方圆■提出法治中国,以战略思维谋划中国法制建设全局 坚持战略与策略的有机统一,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实践行动纲领的重要思想。
■注重法制建设的关联性、整体性和系统性 ,三个共同推进、三个一体建设等构成了系统法治思想的重要特色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哲学思想最大的特征就是系统观,恩格斯曾经明确地表述了认识事物的系统思想。恩格斯曾经说过,当我们深思熟虑地考察自然界或人类历史或我们自己的精神活动的时候,首先呈现在我们眼前的,是一幅由种种联系和相互作用无穷无尽地交织起来的画面。 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来引领改革 全面深化改革,更加要求各项改革举措的全局性、系统性、长期性和协调性。
很多重大的改革往往是在没有宪法法律依据甚至是在良性违宪或良性违法的情况下进行的。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破除关于法治的不切实际、过于理想的万能主义幻想。对于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违法改革,要通过司法途径判决其行为无效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按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和十三大报告的提法,改革就是要改变同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改变一切不适应的管理方式、活动方式和思想方式。
对于滞后于社会发展、阻扰改革进程的陈旧之法要做到及时废止,为改革扫清道路。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引领改革,是构建改革与法治的良性互动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义所在。
改革是法治的先导,法治是改革的重要条件。 理性认识法治之于改革的贡献与不足 时下,改革与法治都处于共同推进的过程之中。法治之于改革,不仅是规范和控制,而且也有积极的引领和保障。改革的实践还有可能陷入胡作非为、无法无天的混乱状态。
法治的统一性、原则性与发展的地方性、灵活性之间的矛盾。在很多情况下,法治手段有可能会显得无力甚至是失灵。其中,改革是动力,发展是目的,法治是手段。在政策推动型改革模式之下,人们逐渐形成了重政策、轻法治的观念,而且强化了参与改革实践的政治精英的人治意识,造就了许多改革者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轻视法治的机会主义。
这就要求我们做到:首先,要把握好改革进程与法治进程的同步性和互动性,将改革决策与法律的立、改、废结合起来。这主要表现为:法治的保守性、确定性、规范性与改革的创新性、突破性、越轨性之间的矛盾。
我们的法治发展渗透着一种强烈的改革精神。在现代法治原则之下,依法办事是实现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手段和方式。
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了我国前所未有的经济立法高潮。改革开放的有序推进,带动形成了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的法治工作格局。可以说,改革开放,不仅是我国经济与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转折,也相应是法治建设的转折点:改革开放基本国策的提出与起步,意味着以大规模立法为先导的法制的恢复与重建的开始。没有健全的法治,改革将缺乏制度保障和良好的外部秩序,改革的经验和成果也难以得到巩固和确认。法治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与稳定的社会控制性之间的矛盾,以及法治所内涵的社会公平正义与改革发展所要求的经济效率优先的价值准则之间的矛盾,等等。这种认识误区常常使得一些人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号,理直气壮地绕开法治、背离法治。
如果确实要突破或变通宪法和法律规定,应事先获得权力机关的特别授权或专门授权,以便为改革争取一个合法的身份和依据。由此,也就造成了全社会的规则意识欠缺、法治意识淡薄。
这就决定了,当代中国的法治与已进入现代化成熟与稳定发展时期的西方国家的法治不可同日而语。从法理上说,改革与法治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的。
在这种历史条件下,偏离法治轨道大搞短、平、快的改革,甚至是公然进行违宪改革或违法改革,必然会遭到社会各界的诟病指责,也必然会使改革的合法性与正当性遭受到严峻挑战和普遍怀疑,自然也会加大改革的风险与阻力。相形之下,法治是要对一种稳定、成熟的社会关系进行规范化、确定性、权威性和可预期的调整。
改革与发展也将成为痴人说梦、可望不可及。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的历史时期,改革的全面深化需要法治建设的全面推进。正因为此,一些领导干部认为改革与法治二者是对立的、互相排斥的,要改革创新、跨越发展就不能讲法治。可以说,不论是改革的受益者还是被边缘化者,不管是改革者还是被改革者,多由于自身经历和社会经验缺少对法律的敬畏,缺乏对法治权威的足够尊重。
其次,改革要尽量避免与现行法律法规的直接冲突。其实,这是对改革与法治关系的一种片面理解。
改革与法治在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都将是中国社会的常态主题。当务之急,我们要坚决摒弃关于法治的可有可无的虚无主义态度,务必认识到只有在一个法治昌明的社会,才有可能做到各项改革事业的全面、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在现代法治视角之下,法是一种符合正义标准和客观规律的行为规则。对于已经被实践验证的成功的改革经验与成果也要及时通过创制新法确定下来。
我们需要正视法治所处的当下的客观历史环境,理性认识法治对于改革与发展的贡献与不足。没有法治保障的改革如同脱轨的火车,可能欲速则不达,最终可能不是有助于当地的经济发展,却可能以改革之名破坏改革事业。它能够以政策的灵活性、见效快、针对性强等特点及时回应改革事业的各项要求。但是,毋庸置疑,政策推动型改革容易蜕变为主要依据领导人的个人意志来推动改革。
故此,必须牢记,要把改革的速度和力度与民众的可理解程度、社会秩序的可承受度结合起来,把改革的路径和手段与法治的限度和底线结合起来。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明确,改革与创新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同时,法治也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改革的需要。
换言之,法治的特点是定,是要把某种社会关系用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这也是造成一些地方的改革新官不理旧账人走政息,改革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的重要原因。
改革的特点是变,是对既有制度和现实状态的一种改变。还有人鼓吹改革要上,法律就要让,要超常规发展就要突破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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